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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系统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网需要哪些证书

1、发改立项批文。 2、勘察合格证。3、勘察文件审查报告。4、勘察、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表及负责人资质证书。6、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任命书。7、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诺书。 8、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理省长 李纪恒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法制办组织对52个省直部门现有的95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五轮取消和调整20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9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7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24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4项,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48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8项)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部门序号项  目  名  称取消后规范方式项目类别省发展改革委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核发行政机关日常监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内资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核发行政机关日常监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工业信息化委3食盐零售许可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政许可项目省国资委4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实行事后备案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民政厅5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行政机关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行政机关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项目7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核发依照新法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 8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减免审批依照新法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水利厅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机关日常监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查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农业厅ll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审批行政机关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项目 12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行政机关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项目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核  行政机关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项目省林业厅14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依照新法规定执行行政许可项目15省外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审批  行政机关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项目 16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政许可项目17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行政许可项目 18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9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能划分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四、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六、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和政策;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及城市勘测、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十二、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十三、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十四、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云南建筑市场服务信息网里面企业地址怎么变更?

办理所需 1、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提供); 2、法人授权办理认证卡业务委托书(公司提供); 3、企业负责人(a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提供); 4、用户认证卡申请表; 5、领取人身 份 证原件、复印件。 二、网上登录填报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入滇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内填报。三、基本信息登记 1、《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公司任命入滇负责人文件原件,入滇负责人身 份 证、劳动合同、社会保 险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提供); 4、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办理入滇信息登记委托书原件(公司提供); 5、被委托人身 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指定)。四、五个工作日等待审核 1、不合格,补充材料; 2、发入滇企业登记证、材料退还。扩展资料:省外的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办理备案证需做到: 1、企业必须按照具体法规规定准备好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到政务服务中心的入滇备案窗口; 3、办理云南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领取到认证卡后,需将相应的信息上报到入滇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以后才可以进入审批阶段; 5、审批合格以后,该企业会得到《云南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裤裆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第六条 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第十一条 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建筑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测试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应当取得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经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试验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督证、检测证,持证上岗。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24小时内及时维修。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z6尊龙平台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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